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庫公佈了一則參考案例:趙某和等訴米某明等繼承糾紛案房產。2022年6月,41歲的趙女士因病去世,留下了價值不菲的遺產,包括位於北京市昌平區一套101平方米的房子,價值400餘萬元,還有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和身故後的喪葬費、撫卹金等共計110餘萬元。趙女士的父母均已去世,且她去世時無配偶、子女,也沒有兄弟姐妹。她的爺爺奶奶,還有外婆外公也早於趙女士去世,所以趙女士沒有法律規定的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繼承人。
在無法定繼承人且趙女士生前也未訂立遺囑的情況下,趙女士父母雙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共9人(包括趙女士的叔叔、姑姑共5人,趙女士的舅舅和姨共4人)對簿公堂,均稱對其盡了扶養義務,要求繼承遺產房產。北京市昌平區民政局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
經查明,趙某和系趙某叔叔,職業為計程車司機,居住地距離案涉房屋較近,曾在趙某生前多次開車帶趙某就醫,對趙某的幫扶相對較多,還曾在節日期間帶趙某出境旅遊房產。其餘原、被告對趙某亦有一定幫扶,如多次協助就醫等。此外,原、被告還主張曾透過節假日上門慰問等方式表達關心。
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決:趙女士名下的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和身故後的喪葬費、撫卹金共計110餘萬元,由9名原被告共同繼承房產。根據他們各自對趙女士生前的幫扶情況,其中一位叔叔繼承20%份額,其餘親屬分別繼承10%;房產則收歸國家所有,由北京市昌平區民政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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