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看到評論區有一個留言是這樣說的,說家裡面有個人走了三年時間了,一直都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反正上面的名字沒動過,可最近想賣房了,中介說賣不了,必須得把房子的手續辦理過來之後才能賣房產。
我也沒有這樣的常識,認為房子就是他家裡面的人,即便走了也是可以輕鬆的拿去買賣的,只是法律上是不允許這樣的,一定要把繼承手續辦完之後才可以去買賣的房產。
不然房子面對的糾紛問題是非常非常的多的
《民法典》第230條寫得很清楚,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而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那一刻就開始的,換句話來說,老人走的那天,這套房子的權利就已經轉到繼承人手上,跟有沒有去領那個紅本子沒關係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