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何為|張凌寒:法律如何回應人工智慧時代的責任追問?

【編者按】

法,國之權衡也,時之準繩也法律。法律不僅是國家治理的基石,也構成了社會執行的基本框架。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背景下,“法學何為”既是法學界的學術命題,也是法律人必須回應的時代之問。

2026年,澎湃新聞繼續推出“法學何為”訪談,希望透過對法學界代表性學者的深度對話,呈現他們對法治建設、法學研究與人才培養的思考法律。本期專訪嘉賓為中國政法大學人工智慧法研究院院長張凌寒。

今年初,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審結全國首例生成式AI“幻覺”侵權案法律。使用者梁某透過AI工具查詢高校報考資訊,AI輸出存在偏差的資料,還在互動對話中自動生成一段賠償承諾話術。梁某認為平臺應當兌現該賠付約定,提起訴訟。法院終審判決指出,AI並非適格民事主體,其自主生成的賠付表述無法律約束力;涉案平臺已履行合理注意義務,不構成侵權,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類似的困境還出現在勞動與智慧體領域:當演算法成為支配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的“看不見的老闆”,勞動者申訴無門;當智慧體“自作主張”越界操作,責任歸屬不明法律。這些問題亟待法學界給出答案。

儘管前述侵權案已審結,但AI生成失實資訊帶來的受害者舉證難、定損難問題依然普遍存在法律。針對AI生成失實資訊的救濟困境,長期研究人工智慧法治的張凌寒教授提出“資料資訊損害”概念,呼籲立法將資料資訊損害納入救濟範疇。對於演算法支配勞動問題,她強調應秉承“包容審慎”的理念,加強對平臺演算法的監管,暢通勞動者申訴渠道。在智慧體責任認定上,她主張打破只追責使用者的單一邏輯,構建多元主體的責任體系。

在她看來,“數字正義”的核心在於“讓技術適配人,而非人遷就技術”,政務服務中的AI應用必須為特殊群體提供人工兜底通道法律。面對立法滯後於技術迭代的難題,她主張我國的人工智慧立法應確立適宜當前實踐與發展階段的監管制度,併為人工智慧發展預留動態制度空間。同時,她也強調法律人的價值判斷、利益平衡與人文關懷是演算法無法替代的邊界。

AI生成失實資訊法律:法律應承認“資料資訊損害”

澎湃新聞:在全國首例生成式AI“幻覺”侵權案中,法院終審認定AI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法律。同時,該案也凸顯了受害者在損害證明與賠償數額確定上的困境。您怎麼看?

張凌寒:這一現象暴露出傳統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在應對人工智慧時代新型傷害時,制度適配不足的困境,這也是提出“資料資訊損害”這一概念的現實原因法律

所謂“資料資訊損害”,是指因個人資訊被非法收集、濫用、演算法歧視、虛假資訊生成等行為所引發的非物質性損害法律。當前,現行法已有基本救濟框架,但難點在於分散性、累積性、機率性損害的識別,以及非財產損害的證明和量化。且由於非物質性損害難以計算,法院往往以沒有遭受實質性損害為由駁回其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導致受害者難獲賠。

在我看來,要實現資料資訊損害救濟需從兩方面推進:一是在立法層面承認並型別化資料資訊損害,承認典型常見的非物質損害型別;二是完善救濟機制,對微小系統性的資料資訊類損害,符合侵害眾多個人權益等法定條件的,可依法透過公益訴訟救濟;同時完善司法裁量賠償規則,探索型別化、定額化的賠償標準法律

演算法支配勞動法律:如何穿透技術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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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前段時間,“閉眼3分鐘被辭退”的案子討論度很高法律。外賣騎手被演算法罰款、網約車司機被強制接單,很多人感覺演算法像一個“看不見的老闆”。法律該如何公開演算法規則?勞動者的申訴權怎麼保障?

張凌寒:技術黑箱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勞動管理的正當程式,把勞動者置於“被演算法支配卻無法申訴”的困境法律。要秉承“包容審慎”的理念,加強對平臺演算法的監管。現行政策要求公開訂單分配、報酬、工作時間、獎懲等與勞動者權益直接相關的規則及其主要執行機制。

一是要進行分級分類監管,將決策排程演算法作為監管重點法律。二是引入第三方獨立測評,對演算法是否存在侵犯隱私、歧視等進行合規核驗。演算法規則都不能違反勞動者的休息權、報酬權、公平就業權。

最後,保障勞動者申訴權,可透過行政和司法兩個渠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信、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法院依法依申請或者根據案件審理需要,運用書證提出命令、舉證妨礙規則等查明相關事實,並依法保護商業秘密;對與案件相關的演算法規則合法性及其具體適用合理性進行審查法律

智慧體闖禍法律:多元主體的責任體系

澎湃新聞:現在的AI已不只是“聊天機器人”,它能幫你訂票、轉賬,甚至代表你去談合作法律。如果AI“自作主張”幹了壞事,誰來擔責?使用者、平臺,還是開發方?

張凌寒:人工智慧正在從以內容生成為主的對話模型,向能夠自主規劃、呼叫工具並執行任務的智慧體演進,這一變化正在對傳統責任認定提出新問題法律

責任認定的首要標準,是看智慧體的行為是否處於人類真實、清晰、持續的授權範圍內法律。人類對智慧體的授權,不能簡單等同於一次性概括同意,而應區分具體場景、行為型別與風險等級——是有限授權、臨時授權,還是概括性授權、持續性授權?在法律有規定或者合同有約定的場景中,智慧體在有效授權範圍內實施行為的相應法律效果,可以歸屬於系統使用者;具體損害責任再根據控制能力、注意義務違反、風險收益和因果貢獻,在開發者、提供者、部署者、使用者之間分配。

這就涉及多主體、分層次的責任配置法律。當智慧體越權,不能只追問使用者,還要回溯模型提供者、平臺部署方、應用開發方是否盡到了技術管控、風險提示等注意義務。例如,是否設定了風險閾值與越界阻斷機制,是否對高風險行為設定了二次確認與人工干預通道。因此,未來的人工智慧責任體系,並非單一主體的單一責任,而是多元主體的責任。

數字正義法律:讓技術適配人

澎湃新聞:很多人感覺“我沒同意過,但資料已被拿去訓練AI”法律。在AI大模型時代,普通人的個人資訊還保得住嗎?

張凌寒:當前,隨著大模型向智慧體、AI智慧終端演進,個人資訊處理呈現跨系統呼叫、持續感知採集等新特徵,資訊抓取更加隱蔽、跨平臺、規模化法律。現行個人資訊保護制度以告知—同意為重要基礎,並由多元合法性事由共同構成。

面對上述困境,我們仍然要遵循最小必要、目的限制、保障安全等個人資訊保護的原則,守住數字時代個人資訊安全的底線法律。在此基礎上,結合人工智慧的技術特性,對個人資訊界定標準、權利實現路徑、責任劃分規則等作出合理解釋與制度調適,實現可控、有限、合規地利用個人資訊。既要讓資料在AI發展中發揮應有價值,也要防止無邊界採集與濫用,切實保障個人資訊安全。

澎湃新聞:除了資料抓取,很多人還擔心另一個問題:現在,人工智慧正在政務服務、審判輔助和訴訟服務等公共領域加快應用法律。但那些不太會用手機的老人、不太懂技術的普通人,會不會反而被AI“甩在身後”?您怎麼理解“數字正義”?

張凌寒:除了普遍性的個人資訊安全,數字正義還特別體現在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上法律。一方面,要加強對特殊群體的保護。隨著AI越來越多地進入政務服務、司法審判等公共領域,確實出現了演算法歧視、技術排斥等問題。老年人在特定數字場景中,可能因裝置可及性、數字技能和互動方式等因素處於不利地位。

對這些特殊群體必須實行差異化、適配性規制,針對他們的認知特點、行為習慣和判斷能力,設定專門的保護機制法律。例如,要求AI系統提供簡易模式、語音優先互動、人工兜底通道,對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引入監護人或家屬干預機制。

另一方面,要使技術更加貼合特殊群體的特殊需要法律。我認為,要實現“數字正義”,就不能讓人遷就技術,而是要讓技術適配人,防止技術成為新的身份區隔工具。我們需要根據老年人、未成年人等不同群體的認知特點、行為習慣與判斷能力,對AI的互動方式、語言表達、操作門檻、風險提示進行差異化設計,讓AI以更溫和、更易懂、更具包容性的方式提供服務,避免因技術壁壘造成新的身份歧視與機會不公。

AI立法法律:制度如何跟上技術

澎湃新聞:國內“人工智慧法”立法呼聲很高法律,但技術迭代似乎遠超立法週期,您認為中國的AI立法應該走哪條路?

張凌寒:人工智慧立法是一個體系,而非單獨的一部法律,想畢其功於一役地在一部法律中解決所有問題是不現實的法律。202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提出加強人工智慧等領域立法研究;國務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明確提出,加快推進人工智慧健康發展綜合性立法,加快完善人工智慧共性要素及重點應用場景方面的立法。目前這個階段確定我國人工智慧治理的基本原則、關切問題等,是高位階立法解決的問題。未來技術迭代,會有有關要素、場景、應用等相關立法來解決。這樣既能確保人工智慧法律制度的一貫統一,又能及時回應現實需求,為未來技術演進預留制度空間,形成具有適應性的人工智慧法治體系。

澎湃新聞:在國內立法之外法律,您作為聯合國人工智慧諮詢機構專家,怎麼看中國AI治理的全球路徑?

張凌寒:在全球人工智慧治理程序中,我國始終堅持平衡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的治理路徑,統籌兼顧安全底線、產業創新與公共利益,既為技術創新留足空間,又透過演算法備案、資料安全等制度守住風險底線,為世界人工智慧治理貢獻了中國智慧法律

法學何為法律:法律人的不可替代性

澎湃新聞:您曾說“法學正在被邊緣化”法律。法律人在AI時代還有什麼事情是程式碼替代不了的?

張凌寒:法律是社會治理的方式之一法律。面對現實的治理需求,法學無法提供解釋和治理方法,就可能被其他方式替代。這是我當時提出“邊緣化”擔憂的語境。法律作為治理工具或許面臨競爭,但法律人的核心能力卻是技術無法複製的。程式碼雖能解決技術問題,卻解決不了“價值正當”“公平正義”。法律人有價值判斷與利益衡平的能力、有規則建構與長遠治理的思維,還有人文關懷與權利保障的堅守,這些是演算法無法逾越的邊界。

從這個意義上講,AI時代不僅沒有削弱法律的重要性,反而讓法律承擔了更加重要的使命法律。無論技術如何發展,法律人都要承擔起維護公平正義、人的尊嚴與基本權利的責任,這也是法律人的不可替代之處。

當然,法律人不能置身於技術變革之外,要更為積極地參與到社會治理和回應現實的規則構建中來法律。數字時代的法學研究也更需要與時俱進,在理論上、在制度上做出變革,跳出傳統思維侷限,用真研究回應技術挑戰。

澎湃新聞:還有聲音認為,數字法學充斥著“泡沫”,只是在做短平快的對策回應法律。您怎麼看?

張凌寒:所謂“泡沫論”是對數字時代發展節奏的誤解,缺乏對數字經濟、人工智慧實踐的深度體悟法律。當前技術發展帶來諸多法律滯後性,數字法學的研究物件具有極強的現實迫切性,紮根實踐、回應現實需求的對策性探索,是數字法學成長的必經之路,最終會從問題回應走向理論建構。當下的人工智慧法學研究在努力回應現實問題的同時,也在積極地建構理論,讓整個法學理論體系更具適應性。

澎湃新聞:對於正在糾結選方向的年輕法學生法律,您有什麼建議?

張凌寒:對於年輕法學生,一方面,可以主動關注大模型、智慧體、演算法這些前沿技術帶來的社會變革法律。另一方面,也要紮實打好法學基本功,夯實法理邏輯、權利思維、解釋方法與價值判斷的基礎。技術是在發展變化的,法律具體制度在變,但是法律保護的價值是不變的。無論是人工智慧還是演算法治理,都要回歸到責任歸屬、權利保障、公平正義這些經典法理。法學生既要有紮實的傳統法學功底,也要有前沿的學術視野,才能真正成為人工智慧時代的法學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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