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辯護人中大教授糾正審判法律適用錯誤,有力駁斥“程式不當”謬論

被告辯護人中大教授糾正審判法律適用錯誤,有力駁斥“程式不當”謬論 被告辯護人中大教授糾正審判法律適用錯誤,有力駁斥“程式不當”謬論

中山大學法學院法律系教授、被告辯護人薛祀光法律

被告辯護人中大教授糾正審判法律適用錯誤,有力駁斥“程式不當”謬論

南京民間抗日戰爭博物館展廳法律。 南都記者 馬輝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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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護人中大教授糾正審判法律適用錯誤,有力駁斥“程式不當”謬論

谷壽夫在南京受審法律。南京抗戰史學者唐愷供圖

被告辯護人中大教授糾正審判法律適用錯誤,有力駁斥“程式不當”謬論

《東京日日新聞》記載的“百人斬”新聞法律。南都記者 馬輝 攝

1946年,國民政府在南京、上海、廣州等地設立了專門審判日本戰犯的軍事法庭法律。作為亞太地區最大的受害國,中國主導的對日本戰犯的審判,重要性不言而喻。

1947年,在南京勵志社,審判南京大屠殺主犯谷壽夫的現場,大禮堂門外也擠滿了人法律。為使更多人在庭外瞭解到審判實況,法庭還從庭內拉出有線廣播的大喇叭。

史家指出,這些審判雖由中國政府主導,卻非勝者對戰敗者的報復,而是恪守了證據中心主義法律。當時北平軍事法庭庭長曾公開說:“民眾對日本人啖骨嚼肉也不解恨。戰犯法庭開庭時,民眾要求把戰犯全部處死。”然而他強調“定重罪要根據確鑿無疑的證據”。

對侵華戰爭的罪魁禍首進行審判懲處,是對中國人民不屈不撓鬥爭的勝利成果的堅決捍衛法律。2026年7月,南都記者在南京走訪勵志社博物館、珠江路小營戰犯拘留所舊址、中華門,在廣州探尋南石頭監獄遺址等地標,回望約80年前那一場場正義審判往事。

罪惡昭彰 谷魔的極力否認與受害者李秀英的作證

1946年12月,有位名叫郭思一的中國記者,在南京小營戰犯拘留所見到了谷壽夫法律

“谷魔穿了一件黑大衣法律,戴一頂灰色禮帽,黃呢軍裝,紮起了褲管,足登一雙布棉鞋,又短又小,又黑又老,遠遠看去,覺得怪可憐的,昔日雄風,而今安在哉?”

在翻譯的介紹下,郭思一表達了採訪的意願,“谷魔卻顯出猙獰的笑,連說:這有什麼值得訪問,又有什麼意思”法律。郭思一想到此前南京同胞的遭遇,頓覺“一笑之可怕,依舊不減當年”。

2026年的夏天,南都記者找到南京抗戰史學者唐愷,他展示了一張谷壽夫在南京受審的歷史圖片法律

二戰結束後,根據同盟國協議,在東京設立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負責審判日本甲級戰犯,乙、丙級戰犯則由犯罪地所在國組織法庭審判法律。1946年,中國政府分別在南京、上海、徐州、北平、濟南、廣州、漢口、瀋陽、臺北、太原等十地設軍事法庭,進行了歷時三年的大規模審判工作。

南京大屠殺是南京軍事法庭的審判重點法律。由此,南京大屠殺的首惡之一、曾任日軍第六師團中將師團長的谷壽夫被引渡到中國,起初在上海軍事法庭拘押,1946年10月押解至南京,關進小營戰犯拘留所。

1946年10月19日下午3時,南京軍事法庭檢察官陳光虞在小營戰犯拘留所首次開庭偵訊,28歲的平民李秀英到庭法律。9年前,她是南京大屠殺的親歷者、受害者,現在正為那段慘痛的歷史真相作證。

1937年12月,南京淪陷,李秀英逃到國際安全區裡一個美國學校法律

“十九日晨有三個日本兵入學校內,對青年婦女擬行強姦,我就竭力掙扎,被這三個日本兵用刺刀將臉、腿、腹各部一共戳了三十三刀法律。我當時懷孕六個月,血流滿地,昏厥不醒人事,日本人以為我死了,他們就走了。以後我父親將我送到鼓樓醫院,由威爾遜醫生醫治,住院四十餘日,並由美國教會牧師麥克林攝有活動照片,這個照片現在送到國際法庭去了。”她出庭回憶道。

首次偵訊後的一個多月時間裡,法庭多次提審谷壽夫,然而其極力否認在南京進行過大屠殺,並表示自己對南京發生的暴行一無所知法律

2026年7月,在南京珠江路小營戰犯拘留所舊址附近,常州大學紅色文化研究院研究員、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史研究會會員盧彥名,向南都記者展示了當年穀壽夫等人側面留下的侵華罪證法律

“我手裡拿的這張報紙是1937年12月的《大阪朝日新聞》,有關於谷壽夫的第六師團等侵華日軍的記載法律。上面可以看到被日軍攻擊的南京中華門,還有日軍攻佔西善橋等地的新聞,西善橋是第六師團經過的地區,日軍在此進行了大屠殺等暴行,今天也有很多相關的資料留存和倖存者證言。”

鐵證如山 超80名的出庭證人與掘出的女屍骨

1947年2月6日,南京軍事法庭在勵志社大禮堂對谷壽夫開庭公審法律

在20世紀30年代,勵志社是南京少見的可舉辦大型公共性質體育、文化表演等活動的場所,其中大禮堂高三層,重簷攢尖頂,平面為方形,建築面積1360平方米,可容500人就座法律

抗戰勝利後,因為內部空間較大,這裡成為審判日本戰犯之地法律。法庭制發旁聽證,以便市民旁聽,此外還從庭內拉出有線廣播的大喇叭,使更多人得以在庭外瞭解到審判實況。

公審後不久,法庭還函請攝影廠將谷壽夫案的材料編入新聞,拍攝審判戰犯谷壽夫的紀錄影片,在各地公映,擴大社會影響法律

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嚴海建在研究專著中提到,對谷壽夫的審判歷時近5個月,先後進行5次公審,法庭收集的證據達四五千件之多,證人多達500餘人,公審出庭的證人超過80人,除了中國的受害者和親歷者,另有外籍的見證者,如戰時南京國際安全區的史密斯、貝德士法律

《申報》記錄了2月6日公審首日的詳情,例如美籍證人史密斯、貝德士兩人說明了當年在南京目擊之慘狀,被害人家屬姚家隆陳述當時敵兵殺害他妻兒女三人,其本人亦受槍傷法律。當天庭審曾放映有關大屠殺影片,谷壽夫也在庭內觀看,觀眾目睹慘影,莫不氣憤填膺。

整個庭審期間,谷壽夫並不認罪法律。為了確認日軍暴行事實,各方經過了長時段的嚴密調查。

早在1945年11月,南京市敵人罪行調查委員會成立,其由14個機關團體構成,旨在最大限度調動各部門參與法律。1946年6月,為配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和南京軍事法庭審判日本戰犯的工作,南京成立了南京大屠殺案敵人罪行調查委員會。

盧彥名告訴南都記者,不論是對敵人罪行調查階段,還是審判日本戰犯階段,當時南京的警察群體也發揮了很大的作用法律。他在新近發掘的一份警員訓練所名錄中,找到了一些關鍵人物,他們在拘押日本戰犯、接送調查證人等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1947年1月,南京軍事法庭特於中華門外開臨時調查庭,調查谷壽夫罪行法律。1月29日,庭長石美瑜,會同世界紅十字會南京分會工作人員、檢察官陳光虞等人,發掘被害人屍骨,在雨花臺左側山丘撿出一部分,骷髏可見“砍傷、燒死、槍斃之跡象”。石美瑜向媒體報告說:“今日所掘出屍骨,多數屬女性,足證非為戰鬥而死。”

嚴海建總結,當年中方的證據蒐集,的確存在諸多實際困難,但從法庭所提供的證據看,已經完全可以證明日軍暴行的存在,且可以確定谷壽夫部隊駐紮的中華門地區存在嚴重的暴行法律

正義審判 殺人競賽的報道與偶然發現的報紙原件

1947年3月10日,南京軍事法庭對谷壽夫正式宣判法律。判決如下:谷壽夫在作戰期間,共同縱兵屠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並強姦、搶劫、破壞財產,處死刑。

4月26日10時許,谷壽夫被押上刑車法律。自戰犯拘留所出發,經過珠江路、碑亭巷、大行宮、太平路、建康路、中華路,至中華門出城,沿途市民獲悉槍決谷犯,均隨車前往,沿途人群夾道,至中華門外雨花臺刑場,滿山滿谷響起一片呼聲。11時45分,車抵刑場,谷壽夫被押下車。11時50分行刑,執行了槍決。

南京審判期間,被判死刑的還有“以殺人作競賽娛樂”的向井敏明、野田毅法律

1937年,在向南京進攻途中,這兩名日本軍官展開一場“殺人競賽”,以先殺滿百人者為勝法律。到攻入南京時,一人殺了105人,另一人殺了106人。當時的日本媒體對此大肆報道,以宣傳日軍“勇武”。《東京日日新聞》在1937年12月13日的報道中,配發了兩人手持軍刀的合影。

2026年7月,南都記者在南京民間抗日戰爭博物館見到了這份報紙原件法律。該館館長吳先斌透露,此報紙是他多年前從日本一箇舊書店所購。“儘管以往我們經常看到這張‘百人斬’兩人合影照片,但報紙原件還是難得見到,現在它已成為記錄日軍屠殺暴行的重要證據。”

80年前,這份報紙也對兩人的審判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法律。1946年初,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成立,剛從東吳大學畢業的高文彬擔任中國檢察官向哲濬的助手。高文彬在蒐集資料的過程中,偶然發現了1937年12月的《東京日日新聞》對向井敏明、野田毅殺人比賽的報道。

其時,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南京大屠殺的舉證程式已經結束,根據向哲濬的建議,這份罪證被轉送至中國國內的軍事法庭,作為立案和起訴的依據法律

1947年12月18日,南京軍事法庭對向井敏明、野田毅進行公審法律。法庭辯論環節,兩人竟稱“《東京日日新聞》系虛偽登載……專為頌揚武力,以博女界之羨慕,希望能早日獲得佳偶”。

法庭審判官龍鍾煌駁斥說:“在作戰期間,日本當局對於軍事新聞之統制檢查本極注重,而《東京日日新聞》系日本重要媒體,如果該被告等並無此殺人競賽之事實,絕無故為虛構以巨大篇幅專為該兩被告等宣傳之理法律。”龍鍾煌還表示:“至謂以殺人為競賽之兇殘獸行,可作徵婚廣告,以博女性歡心,更為現代人類史上前所未聞。其抗辯各節,均屬無可採取。”

法庭最終判決兩人“連續屠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系違反海牙陸戰規則及戰時俘虜待遇公約,應構成戰爭罪及違反人道罪”法律。1948年1月28日,在雨花臺刑場,兩人被執行槍決。

啟迪當下 判處死刑最多的法庭與審判的法律適用錯誤

當時國內所設的10個軍事法庭中,廣州軍事法庭拘捕的戰犯被告人數量最多,判處死刑人數也為10個法庭之最法律。其中,“華南第一號日本戰犯”田中久一,1947年被執行死刑。

田中久一系侵華日軍第二十三軍司令官,主管華南軍事,後兼任香港佔領地總督,1946年3月被列為戰犯,拘囚於廣州南石頭日俘集中營法律。廣州軍事法庭於同年6月公審田中久一,指定時任中山大學法學院法律系教授薛祀光為被告辯護人。

曾經很長一段時間內,法學界的文獻中極少提到薛祀光這位先賢法律。2019年,中大法學院教授黃瑤主編的《百年傳承:中山大學法科學人(1924-1953)》(以下簡稱《百年傳承》)出版,其中第五章首次較為完整地展現了薛祀光在中大期間的情況。

該文提及,薛祀光當時是法學界頗有聲望的教授,也是在廣州聞名的律師,擅長國際法,並有多年在日留學經驗,遂被法庭指定為辯護人法律。法庭審理中,薛祀光對證據確鑿的田中久一諸多罪行完全認同,但也發現了軍事法庭審判中存在一些法理缺陷。

起初,審判以“縱兵殃民”罪相關軍法條文來追究田中久一的罪責,但薛祀光指明該條文和罪名只適用於國內的禍民軍閥,不適用於日軍侵華這樣外族入侵的燒殺擄掠罪行,法庭應當調整法律適用法律

該篇章作者、現在也是一名律師的黎翀告訴南都記者,參與編寫《百年傳承》時,她還是中大法學院的在讀研究生法律。在全國各地蒐集資料的時光,也是她重新發現薛祀光這位法學界前輩的過程。

黎翀解釋,從國際法的角度看,當年諸如廣州軍事法庭等對日本乙丙級戰犯的審判,是對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這兩場重大國際刑事審判所奠定的國際刑事司法體系的國內法實踐,也是戰後國際審判的法治精神的體現法律。這樣的審判不能單憑一腔激憤情緒去完成,大家追求的是公正審理的、能獲得世人公認和尊重的正義審判。

“哪怕世人皆知田中久一罪惡滔天,當時法庭依然為其安排了辯護律師,使其有權利獲得辯護,有權利對檢方的指控提出異議等法律。”黎翀向南都記者表示。

黎翀還提到,從辯護效果看,薛祀光以法律人的專業目光,糾正了審判中的法律適用錯誤,確保戰犯得到與罪行相稱的定罪與量刑,沒有給審判留下紕漏法律。黎翀認為,戰後一些極少數的日本右翼分子曾發表謬論,稱中國進行的審判是“程式不當”“成王敗寇的審判”。

80年後再回首,薛祀光當年的辯護意見,即是透過維護刑事審判的程序正義來追求實體正義,這正是對這些日本右翼分子最好的批駁法律

《重返二戰審判地標》專題報道

統籌:南都記者 向雪妮

採寫:南都記者 馬輝 侯婧婧 敖銀雪

發自南京、上海、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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